买家签了购房协议后反悔必须承担佣金吗?

2020-10-26 14:57   来源: 互联网

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买房子卖房子,他们大多会找到中介。"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了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却不想要房子,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向一家中介公司提出的向被告姚某收取 4 万元佣金的请求。


姚想买房子,所以他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住房来源。2019 年 1 月 12 日,在中介公司的引入下,他与卖方阿梁签署了一份转让和出售住房产权的协议。" 住宅面积 149.42 平方米,包括一个汽车座椅,转让价格为 238 万元。同时,同意在该月 25 日前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中介费,如一方违约,中间人费用应由违约方支付。但是,协议签订后,姚在同月二十八号拒绝执行协议。


中介公司认为姚的行为不端,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承担中介费用,于是他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立即支付 4 万元的中介费。


那么,为什么姚突然改变了主意呢?买卖失败是谁的责任?姚需要承担中介费用吗?针对这些问题,原被告和第三方阿梁在庭审现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据原告房地产公司说,姚在签署协议后,后悔房价过高,拒绝履行协议,这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支付 4 万元的中介费。


被告姚说,他确实与房地产公司和阿梁签署了 "转让和出售住房产权协议",但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所有的过错责任,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应该驳回所有的索赔要求。


姚认为协议无效,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只有阿良和他的妻子阿洪没有签署批准交易的协议。第二,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资料,据了解,截至 4 月 12 日,该协议签署后 3 个月,购房抵押债权已超过 127 万元,但该房地产公司在签署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第三,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与其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合理地收取任何佣金。


第三人阿良表示,这套房产确实是他和妻子阿红拥有的,但姚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他的丈夫和妻子真的卖光了,付了一万元定金。姚违约后,这套房产被卖给了其他人,这也表明阿红完全同意出售。协议签署十多天后,姚就清空了财产,准备提前偿还贷款,并协助转移账户。



法官表示,本案中中介合同(即中介服务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焦点之一。事实上,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包括买卖双方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之间也存在竞合。事实上,房地产确实是阿良和阿红的共同财产。阿梁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产转让买卖协议,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房产的抵押情况,这必然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并不一定导致中介合同无效。




居间合同是约定合同,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房地产公司对姚某和阿亮进行了沟通协调,客观上提供了媒体服务,三方已签订协议。因此,三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中介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没有签订就否定实际的中介法律关系。




因此,法院拒绝接受姚某的辩护,且本案涉及房屋中介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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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中介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法院为何驳回原诉?这涉及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姚某是否应该向中介支付佣金?




虽然经纪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经纪人就一定能拿到佣金。居间人应当将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如实告知委托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人提供的合同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买卖房屋的决定。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对房地产进行调查并如实报告。但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明确业主及存在抵押债权,也未向其他共有人(阿红)提供有效的委托手续,方便姚某与阿亮签订协议,很难认定其已尽到注意义务。




虽然阿亮和房地产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出售房产并抵押债权不会影响交易,但上述风险并未在协议中体现。结合法庭陈述,房地产公司已意识到上述风险将影响合同履行的可能后果。在本案中,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姚某,这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因此无权要求中介报酬。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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